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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5-09-18 [来源]:[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为统一领导全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定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办法,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中的关系,并对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管理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其工作职责为具体组织、实施、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包括: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银行有关分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的日常业务联系;在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相关银行有关分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认定工作组,其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主要包括: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按规定报送学校资助服务中心审批、建档;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宣传教育、诚信教育;协助相关机构对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协助相关机构催缴本学院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时完成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按照学生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与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两种模式。同一学年不得重复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

第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含预科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申请条件

(一)贷款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全日制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家庭所能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6.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国家助学贷款。

(二)共同借款人条件

1.原则上应为借款学生父亲或母亲。

2.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近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

3.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监护人,或是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共同借款人户籍原则上均在本县(市、区)。

5.如共同借款人不是学生父母或其监护人时,应为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未结清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或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作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7.如借款学生申请助学贷款时未满16周岁,共同借款人应为其监护人。此种情况下,办理贷款时需要提供相关监护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借款学生与其监护人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应在学生户籍所在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八条申请材料

(一)首次贷款申请材料

1.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3.《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学生还需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

(二)续贷申请材料

1.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

第九条贷款额度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办理程序

(一)在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网址:https://sls.cdb.com.cn)。

(二)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共同借款人信息,提交贷款申请并导出《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系统提示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需要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三)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一起携带所需材料前往学生户籍所在县级资助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四)资料审查通过后,县级资助管理部门组织签订《借款合同》。

(五)到校后,由学校财务部门老师登陆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电子回执。

(六)续贷的学生登陆学生在线系统填写“续贷声明”,提交续贷申请,打印续贷合同。

第十一条贷款发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经办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相应贷款资金划付至借款学生就读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由经办银行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支付给学生,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十二条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70个基点(即LPR5Y-0.7%)。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和其共同借款人共同负担。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在校就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十三条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宽限期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三章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五条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六)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申请材料

(一)学生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二)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

(五)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

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20000元,不低于1000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应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办理程序

(一)秋季学期开学后,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交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

(三)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复查申请材料,并提交经办银行审批。

(四)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协助经办银行,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贷款发放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审批通过后,经办银行将助学贷款资金划付至学校账户,用于支付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剩余部分的贷款资金由学校支付给学生,用于借款学生支付生活费。

第二十条贷款利息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70个基点(即LPR5Y-0.7%)。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调整一次。借款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借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通过原高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审核通过后,在校就读期间可以继续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一条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毕业后不再继续攻读学位时,自毕业当年起开始自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如毕业后剩余贷款宽限期小于5年,则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提出申请并审核通过后,可继续享受5年还本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延长。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贷后管理

(一)通过多种形式宣传金融知识和征信知识,开展诚信教育和自立自强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责任意识、感恩意识、守信意识、自强成才意识,帮助学生树立诚信为荣、失信为耻的思想道德观念。

(二)借款学生应将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以及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学籍异动情况及时通知经办机构,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三)在毕业离校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应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信息,并提交毕业确认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办理助学贷款债务确认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