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激励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我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了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机构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其工作职责为全面领导、监督、评审全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各学院提交的国家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管理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其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国家奖助学金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评审认定工作组,其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工作。
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其工作职责为负责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奖励和资助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在籍在读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在籍在读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二年级及以上品学兼优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学校在籍在读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和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三)国家助学金具体标准分为三档,一等每生每年4900元,二等每生每年3700元,三等每生每年2900元。退役士兵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以上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物价水平等因素,按照国家和重庆市的统一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均按上级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原则,国家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每年9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申请,并分别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和《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本班级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进行民主评议;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核各学院推荐学生材料,并向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建议名单及档次;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集会议,集体研究审定相关名单,并在校内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一条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至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后组织开展市级评审。
第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经上级部门审定核拨到学校财务银行账户后,由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国家助学金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足额按月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情况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评审过程中,各有关人员要深刻领会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宣传到每个学生,把好事做好、做实、做细。评审中的学生思想工作由各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