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不断进取,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客观公正评价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是评优、评奖学金、推优入党及就业推荐的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坚持科学性、全面性、可操作性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的内容包括学生的操行表现、学业表现、创新与社会实践表现三大方面。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及计算公式为: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总评分=操行表现评分(满分40)+学业表现评分(满分50)+创新与社会实践表现评分(满分10)
第二章 操行表现测评
第六条 操行表现依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从思想道德、体育锻炼、艺术熏陶、参与劳动等方面考核,由基础分和考核加减分组成,基础分为30分,满分为40分。
第七条 有下列操行表现突出的,酌情加分,但年度加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一)思想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主动申请参加党校培训学习并结业,加5分;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动参加党、团、班集体学习与活动,表率作用好,经二级学院党总支或二级学院团总支考核认定的酌情加2~3分。
(二)在校期间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在某方面事迹突出,受到各级组织通报表扬或者媒体广泛宣传者,根据表彰组织级别和事迹大小酌情加1~2分。
(三)严格遵守课堂纪律,无迟到、早退、旷课,经考核认定,全学年出勤率在98%以上的,加3~5分。
(四)学习目的明确,认真制定学生全面发展目标,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2分。
(五)严格遵守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有良好的行为习惯、注重文明礼仪,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2分。
(六)诚实守信,拾金不昧,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2分。
(七)团结同学,乐于帮助他人,具有强烈团队精神的,酌情加1~2分。
(八)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2分。
(九)积极参加各项体育锻炼、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1.5分。
(十)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乐于奉献,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2分。
(十一)积极参加各类舞蹈、音乐、绘画等活动和比赛,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1.5分。
(十二)积极参加各类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认真撰写心得体会,表率作用好的酌情加1~1.5分;有相关证明材料,带动作用大的加2~3分。
(十三)担任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半年者,按其岗位和工作实绩,由主管单位提出加分建议,酌情加1~3分。有兼职的学生干部按最高分加分,不累加。
(十四)其它没有列举的品行行为,表现优秀者,可酌情加0.5~1分。
第八条 有下列操行情形者予以扣分,扣分最多不超过30分:
(一)无故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及班级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组织生活、班团活动、生产劳动、公益活动及其他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者,无故不接受组织分配的任务者,每次酌情扣0.5~3分。
(二)上课迟到或早退一次扣0.5分,旷课一节扣1分。
(三)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扣10分。
(四)无故不交作业或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酌情扣0.5~1分。
(五)在公共场所乱扔、乱画、乱吐、乱叫、乱倒每次扣0.5分。
(六)破坏公物,视情节和损失价值,酌情扣0.5~2分。
(七)不守信用,不履行义务,欺骗组织,酌情扣0.5~2分。
(八)违反校规校纪,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扣3分;受到处分者,警告扣8分,严重警告扣10分,记过扣15分,留校察看扣30分。
(九)在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教室、寝室清洁卫生、安全纪律检查中,被通报批评者,每次扣2分。
(十)不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每次扣1分,严重违反实习单位相关规定和学校规定,酌情扣2~5分。
(十一)大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未达标者扣1分。
(十二)其它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表现较差者,可酌情扣1~3分。
第三章 学业表现测评
第九条 学业表现由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合格基础分、学年课程成绩优秀率与成绩进步加分和获取“多证”加分组成,基础分为35分,满分为50分。
第十条 完成上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全部合格者,记35分。上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考核有挂科的,每挂一科扣1分。
第十一条 学年课程成绩优秀率与成绩进步按下列办法加分,但加分累计不得超过5分:
(一)在本专业或本班级中上学年学业考核成绩综合排名前20%的,酌情加0.5~5分。
(二)在本专业或本班级中上学年学业考核成绩综合排名比前一学年提升5名以上(含)的,酌情加0.5~5分。
第十二条 在校期间获取职业(执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水平证书、外语及计算机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证书等表明职业能力水平证书的,在取得证书当年按下列办法加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一)非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者,分别加4、6分。英语专业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者,分别加2、4分。
(二)非计算机专业通过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一、二、三级者分别加1、3、5分。
(三)通过普通话测试二级乙等、二级甲等、一级乙等、一级甲等者,分别加1、2、4、6分。
(四)考试通过专业(工种)国家(或全国行业)职业资格三级(中级)、四级(高级)、五级(技师)及以上者,分别加3、5、7分。
(五)考试获得从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酌情加3~7分。
第四章 创新与社会实践表现测评
第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技术应用、科学研究和艺术、体育、劳动及社会实践中,有下列成果者予以加分,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一)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等学术论文,每篇加6分。
(二)在普通期刊上发表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等学术论文,每篇加4分。
(三)在各级各类刊物或媒体上公开发表除学术论文以外的文章或摄影、绘画、视频等作品者,每篇(件)酌情加0.5~5分。
(四)在各级各类艺术作品展上展出作品者,每件酌情加0.5~5分。
(五)获得国家、省、地(厅局)级科研成果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8、7、6分;省级加6、5、4分;地(厅局)级加5、4、3分;未获奖,但积极参加并遵守纪律者,酌情加1~3分。
(六)获得国家、省、地(厅局)级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大学生科技、社会科学、艺术成果展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8、7、6分;省级加6、5、4分;地(厅局)级加5、4、3分;未获奖,但积极参加并遵守纪律者,酌情加1~3分。
(七)第一作者授权发明专利者,加8分;第一作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者,加4分;第一作者授权软件著作权者,加3分;其他参与成员,酌情加1~2分。
(八)获得国家、省、地(厅局)级教育、科技、文化行政部门组织(或参与组织)的大学生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文艺等各类竞赛、表演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按国家级加8、7、6分;省级加6、5、4分;地(厅局)级加5、4、3分;未获奖,但积极参加并遵守纪律者,酌情加1~3分。
(九)获得校内组织的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心理健康教育、体育、文艺等各类竞赛、表演一、二、三等奖者,分别按校级加4、3、2分;院级加3、2、1分;未获奖,但积极参加并遵守纪律者,酌情加0.5~1分。
以上凡为团队的,分主要成员和参与成员,主要成员(三人以内)按上述标准加分,参与成员酌情加分。
(十)积极参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党委、共青团组织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并受到表彰者加4分,积极参加并较好完成任务者加1~2分,积极参加并遵守纪律者加1分。
(十一)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公益、劳动、文体、社会调查等实践活动并受到表彰者加1~2分,积极参加并较好完成任务者加1分,积极参加并遵守纪律者加0.5分。
第五章 综合素质测评程序与要求
第十四条 综合素质测评由学工部牵头,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测评结果经二级学院党总支审核,报学工部备案。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由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党总支副书记、学生科长、团总支书记、团总支副书记、辅导员、学生会执行主席组成的二级学院考核小组,负责统筹本学院的测评工作。
各班应成立由辅导员任组长,团支部书记、班长和2~4名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组,负责具体实施本班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 测评工作实行“三公开、一监督”,即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公开,并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坚决杜绝不正之风,发现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各班测评结果应向学生公示,无异议后上报。
第十七条 测评每学年组织一次,在每年九月份进行,毕业学年在五月份进行。
第十八条 学生须按测评内容写出学年自评加分、扣分情况,由班级测评组汇总全班同学的加分、扣分情况,统一进行评议。不写出加分、扣分情况的学生,不得参加测评。
第十九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等级标准:
(一)不合格标准:总分60分以下,或操行表现和学业表现评定低于25分和30分。
(二)合格标准:总分大于或等于60分,但低于65分,且操行表现和学业表现评定分别不低于25分和30分。
(三)中等标准:总分大于或等于65分,但低于75分,且操行表现和学业表现评定分别不低于25分和30分。
(四)良好标准:总分大于或等于75分,但低于85分,且操行表现和学业表现评定分别不低于30分和35分,学年教学计划规定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含补考)全部及格。
(五)优秀标准:总分大于或等于85分,且操行表现和学业表现评定分别不低于35分和40分,学年教学计划规定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含补考)全部及格。
第二十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结果,由辅导员填写到《毕业生登记表》相应位置,统一装入学生个人档案。《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评价表》,经学生本人、辅导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盖章以后,由二级学院存档。《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汇总表》一式两份,经班级测评小组成员、辅导员、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字盖章以后,由学工部、二级学院各收存一份。
第二十一条 每学年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由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