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和学校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通过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和职责:
(一)领导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其工作职责为全面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管理机构为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其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三)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生资助评审认定工作组,其工作职责为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四)各班级成立学生资助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其工作职责为负责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三章 认定依据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主要为: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支出、财产、债务、劳动力及职业状况、上学人数、家庭成员健康状况等情况。家庭因购(建)房、购车、证券性投资等形成的负债不作为认定困难因素。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生家庭的地域、城乡因素等情况。
(四)学生支出与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金额与来源、学校收费标准、学校伙食一般标准、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学习生活其他必要支出、学生消费结构等情况。
(五)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造成经济困难等情况。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包括有关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子女,见义勇为牺牲、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或者其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认定等级用于需实施分档资助的资助项目。
(一)特别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完全不能保障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主要指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还有其他特别困难学生,需要依靠国家、学校、社会资助保障学习、生活基本费用。
(二)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少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
(三)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保障大部分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其余部分需要国家、学校、社会资助补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因休学、退学等原因未在学校学习生活的;
(二)购买并使用高档娱乐电器或通讯工具、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小车等奢侈品,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三)高校学生未经学校审批私自在学生宿舍外租房的;
(四)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职业就业、人口变动等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虚假承诺的;
(五)家庭成员为财政供养人员且未出现特殊致困情况的;
(六)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的;
(七)其他不应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
第四章 认定方法
第十条可采取身份识别、大数据分析、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资助档案分析、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认定方法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评估、研判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是否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十一条身份识别法,主要是指对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管理的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等,原则上应直接认定。
第十二条大数据分析法,主要是指通过合法合规利用学校信息网络掌握的学生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比对、分析。
第十三条家访法,主要指学校资助工作人员、辅导员(班主任)等通过家访记录、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四条个别访谈法,主要指通过与学生本人、与学生身边师生访谈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第十五条信函索证法,主要指对学生申请提供的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函证确认。
第十六条资助档案分析,主要指利用学生以前年度获得资助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七条量化评估法,主要指根据认定依据设定多维指标,进行分项量化、综合评分,量化评估需要定性分析修正。
第十八条民主评议法,主要指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对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客观比较评议。民主评议要基于学生申请和其他方法了解掌握的情况开展。
第十九条可以根据不同类别困难群体采取不同的认定办法,也可综合利用多种方法。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秋季学期开学后30日内完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认定工作。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无明显变化时,次年认定可沿用上年认定结果。
第二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环节:
(一)各学院要通过召开班会、书面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告知工作,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向学生或监护人发放《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7日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要求如实填报《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在学生工作信息化系统中完善学生本人及家庭相关信息。申请认定不需村社、街道和有关单位开具证明,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可自愿主动提交适当佐证资料。学生或监护人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书面承诺。
(三)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综合利用认定方法,认真进行民主评议,对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进行初审,并提出困难档次建议,报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审核。
(四)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求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经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结束后及时去除公示信息。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如师生对认定有异议,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在收到质疑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如师生对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的回复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认真进行情况核实,并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经复核,如反应情况属实,应当及时做出调整,并公开调整决定;如反映情况不属实,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
(五)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汇总、审批各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及相关材料,并及时将审批的最终结果通知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各学院要将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建立学生资助过程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每学期开学初,由重庆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取市民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残联等部门最新家庭经济困难人口信息库,与学籍、高招录取数据比对后建立特殊群体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通过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下发至学校,学校通过学生工作信息化系统下发至各二级学院,供各学院、各班级开展认定工作使用。对自愿放弃申请的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各学院要做好自愿放弃材料的收集和登记,其中未成年人学生由监护人签字后存档,成年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后存档。
第二十三条建立学生资助“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每学年统一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后,相关部门新增认定的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收入家庭学生、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以及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学校根据学生(或监护人)申请或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及时启动“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及时解决学生困难。“兜底”机制和特殊简易认定程序一般应包括以下环节:学生(或监护人)提出申请或学校接到相关认定部门通知,学院评审认定工作组审核并公示,报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批,及时发放相应资助。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定期对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后续资助工作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政策宣传不到位、程序不规范、材料不齐全、存档不妥善等问题,要及时督促相关学院及个人进行纠正、补充和完善,做到边检查、边整改、边落实。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现象,要及时纠正,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学校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落实资助信息安全责任人,严格管理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的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严格学生资助信息的使用权限范围,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泄露学生资助信息,情节严重的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在学校进行资助政策提前主动告知的基础上,学生(或监护人)应主动向学校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申请,否则承担相应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七条申请认定的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信息。如发现并核实学生(或监护人)存在提供虚假信息和资料行为的,一经核实,学校将及时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对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要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