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学校从2015年起实施“新生圆梦助学计划”,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实现人生梦想。
第一条 资助对象
用于资助我校在籍在读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一年级新生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二条 资助标准
全额资助学生大一期间的学费、住宿费。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二)除满足基本条件,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于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已享受国家或重庆市相关政策免除学费的学生除外)。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且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3.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4.突发重大变故致使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择优条件
同等条件下高考成绩排名靠前者优先。
(四)其他
除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外,其他已获得“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资助的学生原则上不能同时申请当年的国家助学金。
第四条 证明材料
(一)已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支出型困难家庭学生、其他低收入家庭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群体学生以及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管理的烈士子女和残疾军人子女应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如果是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或者重庆市学生资助与经费监管平台中下发的特殊群体学生,则无需提供以上证明材料)。
(二)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应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相关材料。
(三)学生家庭及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及突发重大变故等,应提供受灾损失证明复印件、医疗单据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及受损照片等佐证材料。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有意愿申报且符合“新生圆梦助学计划”申请条件的新生,本人填写《重庆工商职业学院“新生圆梦助学计划”申请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关材料。
(二)申请学生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材料。
“新生圆梦助学计划”申请受理时间原则上为学校公布的新生报到日当天。因特殊原因报到当天没有提出申请或报到当天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不齐的,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应尽快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因自身原因不能在学校公布的新生报到日报到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电话提出申请,并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本细则的要求,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完成对学生提交材料的审查,确定本学院的初评名单,公示3天无异议后将初评名单报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审查工作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主持。
(二)学生资助服务中心会同招就处完成对二级学院初评结果的复核,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具体实施。
第七条 学生在申请“新生圆梦助学计划”过程中,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追回所受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