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国家勤工助学相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在校外的兼职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发布
第六条 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七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预设勤工助学岗位,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之初,学生资助服务中心向全校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及岗位要求。临时岗位根据需要,不定期发布。
第三章 岗位的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九条 申请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生活俭朴,勤俭节约。
(二)思想品质好,上一学年无违反校规校纪现象。
(三)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四)责任心强,符合该岗位工作要求。
第十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根据岗位需求,自行开展招聘,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填写《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申请表》,经辅导员签署意见后参加应聘。
第十一条 各用人部门要及时与所录用的学生签订《重庆工商职业学院勤工助学协议书》,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管理与酬金发放
第十二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三条 各用人部门要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五条 各用人部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十六条 学生进行勤工助学工作,应限于课余时间,不得以参加勤工助学为由缺课,影响正常教学及集体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的,用人部门有权调整或停止其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七条 学生不得无故单方面终止勤工助学工作,如因特殊情况需终止勤工助学工作的,需提前两周向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八条 各用人部门负责对从事勤工助学工作的学生进行日常管理。能够正常完成岗位任务的,发放全额酬金;没有认真完成岗位任务的,酌情扣发其酬金;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校规校纪进行教育和处理;无故单方面终止勤工助学工作的,取消其今后从事勤工助学的资格。
第十九条 学生勤工助学费用由学校学生资助经费列支。
第二十条 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岗位按小时或次数计酬,学生勤工助学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15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服务中心负责解释。